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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教学课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时,在开班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抽查和定期检查。基础资料主要有:(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培训或鉴定对象(下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意向或去向;(二)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鉴定(考核)结果、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聘书)复印件、教学课时安排、考勤表等;(三)鉴定情况,主要包括:准考证、鉴定试卷、考评记录、质量督导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名册;(四)补贴情况,主要包括:补贴申请表、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证明(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

  (一)《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各地可按规定样式复制。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和《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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