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程序:
1、培训结束后,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2)学员的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劳动预备制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补贴资金。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程序:
1、鉴定结束后,鉴定所(站)持培训机构填写的《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鉴定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
(1)学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和《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鉴定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全部人员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一律纳入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在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有实力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打破培训资源地限制,择优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成功就业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任何单位不准以培训机构隶属关系或注册地为由拒付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