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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4)学员的《代为申请协议书》。

  3、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6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4、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就近、就地实现就业或1年内实现创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证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4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剩余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三)申请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程序:

  1、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3)学员的《劳动合同书》。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向企业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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