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困难企业在岗职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实施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
(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学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一)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参加培训人员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在1年内实现创业的人员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4)学员的《劳动合同书》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学员的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二)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时免交相应补贴标准部分费用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