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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A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200元,鉴定补贴160元;

  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800元,鉴定补贴120元;

  C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600元,鉴定补贴110元;

  D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300元,鉴定补贴100元;

  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200元,鉴定补贴90元。

  2、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

  A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300元,考核鉴定补贴30元;

  B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200元,考核鉴定补贴30元;

  C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100元,考核鉴定补贴20元。

  4、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300元。

  5、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

  6、汉语言培训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

  (二)培训结束后,在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培训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岗职工除外。

  (四)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实现创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带动3人(含本人)以上就业。

  第八条 职业培训的补贴方式:

  (一)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

  (二)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三)持有《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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