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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与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在岗农民工。

  (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四)根据新政发[2009]18号文件有关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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