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常学治 (0991)8875379
自治区财政厅
阿巴拜克热(0991)2816756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