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也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特别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市州建设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熟练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队伍。要加强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环境危险源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管理和培训。经过努力,形成由省、市州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不断改进现场处置先进技术和装备,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省、市州和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省、市州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和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 预案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1.2 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环境应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修订完善一次。
7.1.3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 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 附 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