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级别对外统一发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到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达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经专家组审定事件影响已消除的,应停止环境应急监测,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
(3)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开展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4)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级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2 善后处置
省政府及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3 保 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应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应急值守电话,并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保持通信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