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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构进行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要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部门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清理规范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和具备行政强制实施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要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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