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肉品经营主体,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肉品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产品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品深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防止含“瘦肉精”的原料肉进入加工环节,严格执行肉制品出厂“瘦肉精”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及其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自检,不得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监督屠宰企业对含“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痩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畜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出口肉类生产企业、出口动物饲养场、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养殖场、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出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注销)其注册/备案资格。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要完善相关注册备案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物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采购环节,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类制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从非定点屠宰场采购肉类制品,不得采购无检疫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肉类制品,并制定严格的肉类制品进货台账;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肉类制品的抽检,确保餐饮服务单位肉类制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人用药品的监管,严格实行盐酸克伦特罗等人用药品购买及使用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在饲料中添加和牲畜养殖过程中作为“瘦肉精”使用。
  公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及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查处工作力度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70号)要求,及时受理、查处监管部门移交的“瘦肉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