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72号 HNPR-2011-0107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瘦肉精”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覆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省委、省政府一直髙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严格措施,强化监督,密切配合,确保了我省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但受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对畜产品质铺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如不进行坚决打击,将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各级政府要把“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使“瘦肉精”监管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扎扎实实抓好毎个环节监管,突出抓好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加工与进出口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牲畜养殖场(户)的检查,督促牲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杏力度,防止在饲料、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确保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督促养殖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实施活畜出栏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检疫证明,防止含“瘦肉精”的“问题猪”进入流通环节;负责活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畜收购贩运商(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生猪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并将“瘦肉精”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