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多措并举,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方式,加大经费投入,扎实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完成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典型引导等办法,积极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已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切实落实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5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补助金由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