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水平。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及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数据处理由层层汇总、分散管理向直报模式转变。加强统计网络工程建设,构建纵联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三上”企业,横联部门(单位)的统计信息主干网。以建设“四大工程”为契机,加快建设以“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积极推广电子台帐和电子报表,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元数据库系统,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好统计部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
(一)强化统计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审查和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基本单位名录等资料;制定统计报表及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要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程序,确保统计行为规范有序开展。要突出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实施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不重不漏。
(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其统计机构综合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驻在地统计部门指导,要及时主动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坚决杜绝代填代报、随意涂改原始统计数据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审查、核签、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着力加强对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用电量、交通运量、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工资、人口、价格指数,以及反映本系统发展的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确保主要指标数据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规范统计资料使用。对外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要以上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有关部门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量化考核要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反映本辖区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数据来源涉及到统计部门的,由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须向统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使用;新闻媒体报道重要经济消息涉及综合性统计资料的,发布前须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