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建设。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设重点数据库。
政府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更新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根据信息交换协议,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凡列入市级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纳入市级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及共享。
第二十八条 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加强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建设,避免重复采集,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安全责任。信息网络和系统的主管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应当执行信息安全的相关标准,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