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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政务内网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设和管理,市级政务外网(城域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设和管理。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基于政务内网、外网运行时,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之间政务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区的纵向网络连接,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建设的部门专业网络,要逐步迁移整合至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八条 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网站的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政府网站作为本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其政府部门网站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是子网站。
  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应与其子网站做好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集以报送和网站链接为主,以网上抓取、栏目共建为辅。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平台、网上办事的窗口和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检查,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四章 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与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跨县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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