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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照信息化发展要求制定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以指导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制度。政府办公室依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单位提报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项目需求,制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办公室书面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和财政预算审批。未通过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政府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财政预算。
  第九条 属国家、省安排建设并全额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将项目申请书报政府办公室备案。
  属国家、省安排建设需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在软件招标时应当优先考虑引进已经应用的成熟软件,结合实际进行二次开发;必须新开发的软件,应当考虑长远发展,保证软件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对电子政务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其中,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前应当通过国家、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的测评认证机构的测试。
  第十四条 需由财政部门支付运行维护费的已建成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运行维护费时,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系统设备形成的资产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电子政务系统设备的报废,由所在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政务网络和政府网站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城域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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