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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各区(市)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区(市)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从现在起至2011年10月31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清核小组,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数额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市)政府组织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二)债务认定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里组织发改、监察、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在此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

  (三)债务化解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由当地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市)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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