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具体账务处理: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应建立收费台账,按每笔收费的单位、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明细登记,每月末应与银行、财政对账;支出时应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设立人防经费专用账,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1‰人防经费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成都军区及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事业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应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1‰安排人民防空事业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事业建设需要。”财政落实的人防经费应全额纳入年初预算,按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全额用于人防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人防国有资产的分类
人防国有资产分为五大类: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房屋建筑;一般设备(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专用设备(组织指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设施);其他类。
(二)要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登记台账或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及时掌握资产分布、使用、毁损情况。
(四)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换及报废、报损,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人防国有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五)人防国有资产不提折旧
各县人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防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县财政部门、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县人防部门执行人防财务法规制度的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人防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