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退税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退税企业须在退税申请中承诺:“本企业(单位)了解并理解退税政策,对所申报的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式四联,退税企业可向初审财政机关申领,表样见附件4)。须按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
(三)《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退税企业须按《
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资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6〕206号)的要求填报。
(四)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2.申报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如采用电子缴税的,可凭所入国库的电子缴税回单向所在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认定后换取完税证, 提供完税证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企业填列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不得汇总填列)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完税证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4.申报人申请退税当期有经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五)申报人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金”等明细账页复印件。
(七)申报人申报退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八)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提供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80%以上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