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
(粤财法〔2009〕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各有关退税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财驻粤监〔2008〕9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将复审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广东专员办进行终审,广东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请作出批复。
二、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单位印章):
(一)退税申请文件(带文号),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退税的依据,即企业依据某具体退税政策的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2.退税款所属期间的可退税项目的“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应缴税金、应退税金”等内容。
3.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