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州地市级局和直属分局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3)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如通过网络出售食品、药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否则不得从事网上经营;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和形态,而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如公司等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关键。
(1)省局通过通信管理部门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垂直搜索引擎服务等多种途径,全面查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数量、规模、分布和网站域名、主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建立“青海省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电子数据库,适时下发各地开展相应属地监管;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通过企业主动申报、年检和验照、实体核查等途径,随时更新、完善经济户口数据,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更新后的数据,逐步夯实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基础。
(2)省局要把加快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网上巡查和实体监督检查重要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网上消费投诉等情况,并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局要联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集情况等进行公示,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倡导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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