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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严禁施工。建设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黑名单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筑材料供应商,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执行带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施工企业法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本企业、本部门、本项目涉及的危险源开展带班检查,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及时排除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分别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汇总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报企业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十五、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因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并督促分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方案中明确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施工承包人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对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未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等处理措施。
  (四)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刷卡考勤,防范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负责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和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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