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采购比例等具体要求。鼓励其他投资方式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三)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自主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科技知识转化为产业。建设市“知识市场”,做好知识与资本的对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鼓励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大学生创办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种子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实施科技知识产业化。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在申报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时,放宽其注册时间、企业规模等相关条件。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二)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先试先行。市财政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重点解决产业链中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另行制定下发。
(三)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物联网、生物医药等产业建设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其中,对新建的三大领域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
(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十大产业的高层次研发机构,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按创建研发机构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的所在区、县(市)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助。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其中,对三大领域的技术合作项目,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拓展到全市,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