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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情况。

  (二)工矿商贸(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行业事故情况。

  (三)较大事故情况。

  (四)重大事故情况。

  (五)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管的道路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

  第四条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每月和年度的排名、通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可根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对通报指标设置和评分、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向所有通报对象公布。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部分县(市、区)政府排名通报,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市(区)情况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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