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查上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项目以及奖励资金额度;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分两年下达。当年下达奖励金额的60%,第二年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对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下达其余的40%;未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财政部门扣回已下达的60%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审核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取消“十二五”期间企业相关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
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0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