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节能奖励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项目年节能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企业环保达标排放;
(六)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第九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见附件3。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改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