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1〕4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工业(经济)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晓辉 0731-85165299
附件:1、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3、节能奖励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监测方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为促进企业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完成节能量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方式,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定的标准实行奖励。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主管部门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