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16个省辖市政府。
(二)考核时限。按年度进行考核。
(三)计分方法。14个指标共100分。前11个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结合各指标权重间接计分,共90分;后3个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计分,共10分。
1.间接计分(90分)。考核体系中第1-11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其无量纲分值,分别乘以各指标的权重,得出各指标的静态和动态实际分值,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加权计算出各指标的合成分值,最后将各指标的合成分值加总,得出11个指标的合计分值。
2.直接计分(10分)。考核体系中第12、13、14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直接计分。具体方法为:
当年新增服务业名牌、商标个数,每个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计0.2分,每个安徽名牌、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计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当年新开工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个数(投资额3亿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每个项目计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推进服务业发展基础工作情况,根据各市组织开展的服务业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计分,包括建立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及工作开展情况(最高计2分),各市、县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最高计2分)。
3.将间接计分的合计分值与直接计分的分值相加后,得出各市的综合得分。
(四)数据收集与审核。每年3月15日前,省有关部门分别将审核确认后的全省及各市上一年度各项指标基础数据报送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15日前,省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并按照计分方法计算各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综合得分。
(五)考核结果审定、发布与表彰。每年4月底前,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综合得分排序,提出表彰候选名单(前8名),经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报省政府通报表彰。
对考核年度在服务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实行一票否决。
四、组织领导
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整理提供考核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省统计局负责综合计算考核结果,并及时提交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由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