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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中,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或固定资产变现亏损的资金(应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㈠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决定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的责任主体(如:某地政府、政府某有关部门、某社保经办机构等)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对发生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情况的具体说明;
  2) 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3) 追收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4) 对清理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工作情况(包括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情况)的说明;
  5) 对相应责任人作出法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6)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7)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中,资产变现清偿不足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二)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 该企业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权债务表;
  3) 该企业破产清算时,已经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4) 该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社会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 该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有关法律文书;
  6) 法院的裁定文书;
  7) 该企业破产清偿、清算情况;
  8)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9)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复核)、审批程序
  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具体审核(复核)、审批程序,由有关盟市根据本文在“申请、审核(复核)、批准权限”中所作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
  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比照财预字〔1998〕86号文件、内政办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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