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中,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或固定资产变现亏损的资金(应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㈠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决定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的责任主体(如:某地政府、政府某有关部门、某社保经办机构等)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对发生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情况的具体说明;
2) 挤占挪用该笔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3) 追收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时的相关财务处理账簿复印件;
4) 对清理该笔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工作情况(包括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情况)的说明;
5) 对相应责任人作出法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6)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7)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中,资产变现清偿不足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二)类第2项有关处理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 该企业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权债务表;
3) 该企业破产清算时,已经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4) 该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社会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 该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有关法律文书;
6) 法院的裁定文书;
7) 该企业破产清偿、清算情况;
8) 核销该部分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9)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复核)、审批程序
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具体审核(复核)、审批程序,由有关盟市根据本文在“申请、审核(复核)、批准权限”中所作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
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比照财预字〔1998〕86号文件、内政办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况的审核(复核)、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的款项,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