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过去已整改内容进行“回头看”,凡未达到本意见所规定完成整改标准的,要进一步整改到位。
  (四) 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制度、管理模式、工作环节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漏洞,尽快加以完善,积极预防今后发生新的类似违纪违规问题。
  各地区在贯彻本意见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核销部分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附件
核销部分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
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

  为切实做好2008-2009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中所查出违纪违规问题的深入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历年来关于核销部分确实无法追回违纪违规社保资金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规违纪问题深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关核销多年挂账,确实无法追回社保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审核(复核)、审批权限及所应提供的材料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实施前企业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实物,变现后小于原值的部分
  1.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㈠类第1项有关处理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2.申请核销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该笔以物抵费发生时企业与社保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2) 该笔以物抵费实物的清单;
  3) 企业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4) 该笔抵费实物拍卖前,评估机构对实物评估认定的法律文书;
  5) 该笔抵费实物拍卖变现的相关材料;
  6) 核销该部分亏损资金的申请、有关报表及说明(要求说明详细,印章齐全);
  7) 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按照规定向企业出借的生产自救费中,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
  应按照《指导意见》“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中的第(一)类第5项有关处理要求,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以下简称“财预字〔1998〕86号文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21号,以下简称“内政办发〔1999〕21号文件”)有关规定,由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的部门审核和审批同意后列入呆账作核销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