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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个人欠缴社保费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应协同征缴部门抓紧督促、协调相应责任主体尽快明确整改期限,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其完成好补缴任务;征缴部门要切实做好按照整改计划追缴欠费工作。其中,属于财政未列预算或欠拨付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尽快列入预算或补拨,必要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督办。
  2.企业及其个人欠缴社保费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征缴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抓紧进行追缴,特别是对已经改制、兼并、重组、分立等企业和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撤销、倒闭、停产等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会同征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明确补缴欠费的责任主体,限定其补缴期限,责成其制定补缴计划,督促、监督其严格按照计划补缴。
  对未经法定破产程序自然“垮塌倒闭”不复存在,又找不到补缴欠费责任主体的企业,由于其参保和缴费信息还将继续保存,企业原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能会补缴欠费或以其他身份办理参保或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应采取单独列账管理的方式进行过渡。
  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破产的企业,其欠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征缴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尽快将欠缴的社保费追缴入库。其中,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保费的,应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应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三) 关于“其他银行存款”问题的处理
  凡在国家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或存储社保资金的,均应严格按照财社字〔1999〕6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尽快完成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和处理好此类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一) 开展此次深入整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与使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牵头协调财政、地税、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做好深入整改工作。
  (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严格对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研究当地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尽快加以落实;要随时掌握当地每笔违纪违规资金处理情况,加强对各有关单位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深入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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