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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95号 2011年11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从2011年5月起,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了对2008至2009年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中所发现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深入整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开展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整改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153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认真梳理,以旗县为单位对违纪违规问题逐项建立台账,填入统计报表上报,并对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为下一步深入整改奠定了较好基础。为规范和加快各地的深入整改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深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此次深入整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具体整改责任主体(直接造成发生该笔违纪违规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完成好整改任务。
  (二) 每笔违纪违规资金完成整改的标准是:该笔资金已经以货币形式足额归回到相应社保基金专户,或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具体程序与要求详见附件,下同)已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或欠缴费的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延期缴费的规定,并已经提供担保,签订了延期缴费协议。
  (三) 此次深入整改,原则上要在年内完成。对于一些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特殊问题,务必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分别于2011年、2012年12月20日之前,按照全区统一要求将整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另行印发)按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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