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公文后,办公室文档人员应及时登记入册。办领导及各处室如直接收到公文应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处理;办公室对来文先行清点签收审核,分清办件和阅件,分别处理。
(一)有要求我办贯彻落实事项的上级机关来文,主送我办的“请示”、“意见”和要求办理事项的函作为办件处理,其他文种作为阅件办理。
(二)办件由办公室领导批阅后呈办领导阅批,而后根据办领导批示办理,文件经办领导签批意见后,经由具体处室承办的文件,由办公室及时转交各承办处室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文件的签回、办理、执行情况,确保时效。
(三)阅件均按业务归属由办公室直接分清各有关处室阅处,其中需呈办领导阅批的由办公室及时呈送。
(四)对于处室之间分工不明确或因内容复杂归不了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如个别公文归口仍有困难,应由处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说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办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五)办理时限:财政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公文,一般在7日内办理完毕,各部门各单位的来文,一般在10日内作出处理;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凡来文中限定办理时间的,应按其规定的时间办复;对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的,主办处室应尽可能通知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谅解;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处室文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各处文档人员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文件应在文件薄上签名(姓名、收到日期、归还日期),并及时送本处领导及有关人员阅办。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文件的周转速度,各处室签收文件后,阅件2日内阅完并退还办公室,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请自行复印留存,原件退还。办公室文档人员每半个月应同各处室核对一次文件阅办情况,发现超时未退回文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催讨,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传阅办理时,各处室请注意公文的清洁、完整,注意公文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条 送办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