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有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拟制编我办文号的公文,底稿应当使用我办统一的文件稿笺。
第二十五条 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办领导签发。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签发人要签署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公文送办领导签发之前各处室主要领导要对本处室制发的公文进行审核,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其他处室协办,是否需要办外会签的,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流程各负其责,以减少和避免发生不应有的错误,保证公文质量和公文的严肃性。责任和流程如下:
处室经办人拟稿--处室领导审核--办内会签(如需要)--办公室核稿--办领导签发--办外会签(如需要)--办公室挂文号--办公室打印--经办人第一次校对--办公室编辑--经办人第二次校对--办公室付印盖章--检查装订--分发--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