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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我办就被监督检查单位重大违纪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向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出的“移送处理建议书”,向甘肃省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设在甘肃的机构的重要行文,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我办向财政部报送业务工作的“报告”、“请示”,一律主送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转送其他业务司局;报送人事工作的“报告”、“请示”,主送人事教育司;报送纪检监察工作的“报告”、“请示”主送驻部监察局。

  第十八条 我办《工作通讯》及其他内部资料,一般不向其他省市区专员办发送。为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向财政部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尽可能通过网络传递。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送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第二十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只适用于内部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 我办内设处室除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务时可独立行文外,其他不得单独行文。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办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本办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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