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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员办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转移、挤占、挪用的原则;

  (三)充分发挥国家特定政策导向作用的原则;

  (四)依法监督、规范有效使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

  第五条 企业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式通知,在甘肃省财政厅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或《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规定,编制的正式《破产费用预案》和有关《破产费用测算表》,经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查论证后,报专员办审核。

  第六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关闭破产费用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报财政部审定。

第三章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应根据财政部指定的用款对象,下达拨款通知。   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资金;各市(州)所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向相关市(州)财政部门下达拨款通知,再由市(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破产进度及用款申请,严格审查资金用途,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给清算组,不得挤占截留,滞拨、挪用,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应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的资金,亦应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部门在资金拨付、管理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必须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破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破产企业清算组,应根据破产工作的进度,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破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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