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80号)
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要求,为了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甘肃专员办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我办,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甘肃专员办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中央在甘企业和批准享受关闭破产中央补助资金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企业申报的破产费用,经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查论证,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报财政部审定后,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企业破产费用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