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教育法律要求,各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应逐步提高。这一指标的参考值根据各县(市)区近几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财力水平、教育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由市核定。
3.教育附加征收率(指标权重10%)。包括两个指标,计算公式分别为:
(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上述“单位和个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应达到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达到2%。因此,这两个指标的参考值分别为3%和2%。
4.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指标权重10%)。计算公式为:
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教育资金清算数额。
其中,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项数额、清算数额的计算口径按照《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1〕997号)规定执行。
这个指标的参考值为100%。
(二)分析评价结果及应用
1.分析评价结果
综合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单项评价指标分值按照确定的权重计算得出。各市、县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指标的分值和排名,分为A、B、C三个档次。“财政教育支出增幅”得分为0的市、县,综合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C。
2.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加强激励和引导,宁波市本级财政将在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切出一块,专项用于奖励综合评价较好的县(市)区。
(三)分析评价工作流程
1.2011和2012年每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开展自我分析评价,并将自我分析评价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
2.2012年和2013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综合报告报市政府。
3.市财政局综合分析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告地方。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