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项目资金。其中120万元应用于继续加大对“两江”的增殖保护,沿江各区、县(市)要按1:1配套安排增殖保护资金120万元;剩余80万元资金用于千岛湖等水域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等。
第三章 资金的下达和执行
第七条 市渔政总站在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指导下,根据各地渔业资源的实际,征求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专家组的意见,统筹规划制订全市放流计划,放流计划主要明确江段、品种、数量和资金。计划经杭州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上述两局联合发文,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次年放流实施计划。
第八条 放流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农业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上报市渔政总站,经市渔政总站审核并报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内容采购(苗种采购)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必须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苗种放流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星期上报市渔政总站。市渔政总站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渔民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填写《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的8月底前完成当年的放流计划(冬片放流一般在前一年12月至当年2月进行),并于9月初向市渔政总站提交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市渔政总站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记录的实际放流数量,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放流情况审核下拨放流资金。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