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规定。
(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参加专项方案论证活动。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四)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六)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密约定。
(七)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八)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项方案论证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时,应经全体与会专家协商一致,投票选出专家组长。专家组长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权利和义务外,尚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方案论证工作,综合归纳专家意见。
(二)于论证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专家论证报告和专项方案报送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三)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所论证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一)依据工作需要随时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接受由于健康、工作调动或工作性质变化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专家辞职;
(三)对犯有严重错误的专家除名;
(四)任期届满前,由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专家库中专家进行考评,决定续骋或不再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