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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岩土工程、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等三个专业专家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特殊业绩者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的城市轨道交通在京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四)曾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或曾参加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五)年龄在40岁(含)至60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六)年龄在40周岁(不含)以下,但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合格,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限制。

  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中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证书编号,其他专业专家证书编号在各专业之前冠以“DT”,以示区别。

  第七条 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咨询活动时,应当从轨道交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及特长接受组织单位的聘请并参加论证会,不得跨专业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也不得参加自己不擅长的专项方案论证会。

  第八条 专项方案论证组织单位应根据所论证的方案涉及的专业聘请持相关专业证书的专家参加论证会。参与论证会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明挖(暗挖、盾构)等专项方案论证应同时聘请监测、降水等专业的专家,以保证专家论证意见全面、客观、科学。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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