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办公室(简称市清债办),负责总体组织实施债务清理工作。市医改办主任兼任市清债办主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相关工作。区县政府作为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具体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偿债资金来源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医改绩效考核资金和社区卫生绩效考核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切实加强偿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发生新增债务情况,市财政将酌情扣减市级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五、主要工作安排
  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2011年11月2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区县在核实债务过程中,要认真总结梳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情况,并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同时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情况表》(见附表)反馈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并将本区县清理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各区县要规范偿债资金管理,政府负责偿还债务,不得转移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结清全部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的关键环节。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前期化解债务成果,研究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偿债工作按时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