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评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上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批准业务资格。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四)办理开业手续。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五)取消业务资格。经过联合评审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核准文件,市金融办将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业务资格。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四)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