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2.编制全省体育场馆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研究制订推动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体育局等部门配合)

  2.有条件的设区市,要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

  1.充分利用我省各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2.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体育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与方式,推进金融机构和体育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体育消费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在体育领域的消费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联福建分公司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省工商局牵头,省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的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和体育活动、优秀运动队等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体育局等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