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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五)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10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15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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