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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农政发〔201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98〕第1号)的规定,现就今年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及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事项

  (一)审验范围。现在执法岗位并从事执法工作、持有发证日期为2008年和2010年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二)审验内容。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内容:

  1.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2.参加法制培训情况;

  3.违纪执法或重大执法过失情况;

  4.受奖励或处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报省厅核准注销并收回《农业行政执法证》:

  1.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

  2.辞职或被开除公职;

  3.退休或死亡;

  4.审验不合格或到期未审验;

  5.审验年度内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执法过错;

  6.参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7.年度考核不合格;

  8.不参加规定的法制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

  (三)审验方法。执法证件审验分考核、审核和审验三个步骤进行。考核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审验规定内容逐项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如实填写《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注册审查表》(附件1),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各县(市、区)农业局将注册审查表汇总(附件2)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辖区内审查表等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厅审验。持证人经考核、审核合格的,省厅审查通过后予以审验。属于注销情形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填写《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名单》(附件3),加盖本单位印章,报市农业局备案后,上报省厅核准注销。

  各县(市、区)农业局于11月20日前将参加验审的执法人员的注册审查表、审验汇总表和注销人员名单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于1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表格汇总后报送厅政法处(随附电子文本)。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执法证件自动注销。

  二、换证事项

  (一)换证对象。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发证日期为2007年且经2008年、2010年两次验审合格的执法人员,可参加本次执法证件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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