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公告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告制度,对供应当地市场的屠宰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公布,对从事过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公布并采取专门的监管措施。深入研究私屠滥宰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从法律、经济、行政等方面入手,制订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探索完善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信息的电子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肉品全过程可追溯,为打击私屠滥宰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要大力宣传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研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
各地、州、市商务、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主管部门要分别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11年11月起,每月5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主管部门每月将各地上报的专项整治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并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对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处理。2012年5月底前,各单位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自治区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主管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商务厅 罗 剑 0991-2859184
自治区公安厅 阿尔斯兰 (治安总队侦察支队副支队长) 0991-5586132
自治区卫生厅 胡晓琴 0991-8561762
自治区畜牧厅 塔依尔 0991-8530388
自治区工商局 于 杰(食品处)
0991-2812119
自治区质监局 刘岳强 0991-2848030
自治区食药监局 吾买尔江·胡加要尼亚孜(食品安全监管处) 0991-2619727
自治区商务厅传真: 0991-2859114
自治区商务厅邮箱: xjsw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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