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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2011]5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今年6月中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并分赴部分地州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7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报告》,肯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和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节仲裁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并开展整改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11月对各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情况
  1.将《劳动合同法》宣传列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关注焦点问题的情况。
  2.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培训的情况。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情况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在稳定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基础上,逐步将劳动关系工作重点向小微企业转移,提高中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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