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活经营性服务。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乡镇供水以及产后加工、种苗和花卉的生产、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承担。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立足当地实际,根据本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差额预算。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监测等工作。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人员分流和安置。
1.办理退休。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离岗培训。对现已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暂不具备该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岗培训,获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择优聘用上岗。
3.严格清退临时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把人员“进口关”,对原借调人员、返聘人员和临时人员予以清退。
4.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辞退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并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